发布单位: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6-12-21 下午 02:27:48
检查、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办理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并进行监督检查;对社团进行年检、审核。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办理依据: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责任科室:民间组织管理 责任人:李翠华 联系电话:0543—432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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