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6-12-21 下午 02:29:53
儿童收养登记,检查、指导县内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办理儿童收养登记。 办理时限:受理县内儿童收养登记,在当事人按《收养法》规定备齐有关材料的情况下,公告30日后,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责任科室:婚姻登记处 责任人:任新民 联系电话:0543—43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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