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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行政区域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管理
 

       发布单位: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6-12-21 下午 02:32:26      

 

    全县行政区域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管理,接受地名咨询;全县镇办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呈报;承办全县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提出仲裁建议;设置县街、路、门牌标志,指导各镇办街、路、门牌标志设置工作。
    办理时限:对地名区划咨询问题,能当时提供服务的,立即答复,需查资料的,一般在3日内答复,困难较大的7日内答复。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在镇办提出意见后,10日内做出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查,30日内报市政府批准。对边界争议事务的调处,一般在30日内提出仲裁建议,特殊情况下延至60日。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域管理规定》(国发[1985]8号令、《山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1998]25号令)
    责任科室:地名管理   责任人:李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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