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指导各镇办及时足额兑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及革命伤残军人实行伤残抚恤工作;对革命烈士、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实行一次性抚恤;审核呈报褒扬革命烈士;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审核、申报等。 办理时限: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做到随到随办。审核报批革命烈士的,在符合条件并材料齐备情况下,7日内向县政府呈报审核材料,县政府同意后,7日内报省民政厅审批。 办理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第2号令、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98年第8号令、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优字[1998]19号);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第2号令)、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98年第8号令)、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优字[1989]19号) 责任科室:优抚科 责任人:释学军 联系电话:0543—4337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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