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性社团和县内组织的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2、负责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 4、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救灾救济工作。 6、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7、负责全县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 8、负责优待抚恤工作和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褒扬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9、负责县直军队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工作。 10、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双拥工作。 11、负责全县民政对象的信访工作。 12、负责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工作。 二、公开内容、办结时限、办事依据、责任股室及负责人 1、检查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办理县内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并进行监督检查;对社团进行年检、审核。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办理依据: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责任科室:民间组织管理 责任人:李翠华 联系电话:0543—4324266 2、检查、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办理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并进行监督检查;对社团进行年检、审核。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办理依据: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责任科室:民间组织管理 责任人:李翠华 联系电话:0543—4324266 3、儿童收养登记,检查、指导县内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办理儿童收养登记。 办理时限:受理县内儿童收养登记,在当事人按《收养法》规定备齐有关材料的情况下,公告30日后,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责任科室:婚姻登记处 责任人:任新民 联系电话:0543—4320421 4、全县行政区域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管理,接受地名咨询;全县镇办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呈报;承办全县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提出仲裁建议;设置县街、路、门牌标志,指导各镇办街、路、门牌标志设置工作。 办理时限:对地名区划咨询问题,能当时提供服务的,立即答复,需查资料的,一般在3日内答复,困难较大的7日内答复。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在镇办提出意见后,10日内做出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查,30日内报市政府批准。对边界争议事务的调处,一般在30日内提出仲裁建议,特殊情况下延至60日。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域管理规定》(国发[1985]8号令、《山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1998]25号令) 责任科室:地名管理 责任人:李翠华 5、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负责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灾区抗灾自救;组织、指导全县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各社会救灾工作。 办理时限:发现灾情要及时上报,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5日。上级救灾救济款指标收到后3日内提出划拨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10日内完成救灾款下拨工作。 责任科室:救灾救济科 责任人:景远见 联系电话:0543—4328765 6、制定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监督、检查各地保障金发放情况,开展咨询服务,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办理时限:从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当日起,5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投诉、举报人做出答复,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办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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