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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应向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提供哪些帮助?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7-9-15 上午 10:16: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应该为他们提供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规也都对这一问题作了类似的规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活动中,则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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