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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民族通婚后,如何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7-9-15 上午 10:17:09      

 

根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于1990年5月10日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l、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 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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