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名称: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
名称的发票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实行全省或全国垂直性管理的行业性企业或印制门票类发票的企业: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
4、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无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5、有发票专用仓库,有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保卫措施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二)申请期限: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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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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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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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专用发票印制申请表》 |
原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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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复印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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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票样、使用范围及年度印制计划 |
原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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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 |
原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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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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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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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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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实行行业性管理的企业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受理。
使用门票类发票的企业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受理。
工作时限:5 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实行行业性管理的企业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使用门票类发票的企业为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8 个工作日
审查程序及内容:
1、审核申请人印制企业专用发票的资格、理由及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专用发票式样、内容是否能满足税务机关税源监控的需要。
3、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专用发票式样是否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需要。
四、决定
决定机构:实行行业性管理的企业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使用门票类发票的企业为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5 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相关地税机关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相关地税机关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决定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实行行业性管理的企业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使用门票类发票的企业为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相关地税机关将决定文书和《企业专用发票印制申请表》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时在地税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自印发票名称、式样,增加发票种类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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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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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申请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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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专用发票印制申请表》 |
原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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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复印件 |
3 |
涉及发票名称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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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专用发票式样 |
原件 |
3 |
涉及发票式样、种类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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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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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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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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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地税机关应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八、注销
注销机构:实行行业性管理的企业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使用门票类发票的企业为所在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邹平县地税局直属分局 4357022
邹平县地税局好生分局 4501067
邹平县地税局长山分局 4851246
邹平县地税局焦桥分局 4861027
邹平县地税局明集分局 4581090
邹平县地税局位桥分局 6181776
邹平县地税局韩店分局 4610111
邹平县地税局开发区分局 2100111
邹平县地税局青阳分局 45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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