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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会、商务部关于修订《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6-11-11 上午 10:22:48      

 

【发布单位】贸促会、商务部
 【发布文号】贸促展管〔2006〕28号
 【发布日期】2006-0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贸促会各地方、行业分会,各进出口商会,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贸促会、商务部对《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以下称“出国办展”)的管理,规范出国办展市场秩序,维护参展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出国办展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办展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法人(以下称“组展单位”)向国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租赁展览场地,并按已签租赁协议有组织地招收其他境内企业和组织(以下称“参展企业”)派出人员在该展览场地上展出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

  境内企业和其他组织独自赴国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举办、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出国办展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组展单位应当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以下称“项目”)申请,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贸促会负责协调、监督、检查组展单位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制止企业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出国办展活动,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务部负责对出国办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批的条件和依据

  第五条 组展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册3年以上,具有与组办出国办展活动相适应的经营(业务)范围;
  (二)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三)具有向参展企业发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通知书的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出国办展,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除非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庆祝活动所必需,同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一年内不应超过2个。

  第七条 以商务部名义出国办展,由受商务部委托的组展单位或商务部委派的机构提出项目申请。

  第八条 项目审批的依据是:我国外交、外经贸工作需要,赴展国政治、经济情况,我国驻赴展国使领馆商务机构意见,赴某一国家、城市、展览会项目集中程度,展览会实际效果,组展单位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对本办法的遵守情况以及组展单位的资质等。

  关于组展单位的资质及评定办法,由贸促会会同商务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项目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序

  第九条 组展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逐个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申请表》原件及电子文本;
  (三)我国驻赴展国使领馆商务机构同意函复印件。

  首次提出项目申请的组展单位,除应提供前款规定的项目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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