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发改(2004)第21号令 发布日期:2006-11-28 下午 01:39:02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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