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 > 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鲁计投资[2004]323号                    发布日期:2006-11-28 下午 02:00:30      

 

第二十四条 登记备案主管部门应当对登记备案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强对登记备案项目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汇总、分析和发布项目信息,正确引导投资方向。

第二十五条 登记备案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及行政监督时,不得向任何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登记备案机关及有关责任人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拖延、拒绝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登记备案证明的,登记备案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上一页: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下一页: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Copyright 1997-2008 Zouping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邹平县人民政府 鲁ICP备05004623号
制作维护:邹平县政府网站
电话:0543-4261290 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