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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6-11-28 下午 02:25:52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体制 改革

决定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
     军兵种、各大军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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