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国外和港、澳、台客商及滨州市外客商)以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三来一补"、BOT、TOT、技术入股等合法方式,前来我市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需求的各类项目,特别是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和高创汇项目,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各类企业。在我市投资合作的外来投资者享受国家、省和我市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条 对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承包)等方式提供所需土地。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出让、租赁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租或受让。 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的最长期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市场、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30年。出让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租。 投资兴办工业、商业、市场、旅游、产品出口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根据投资额度(平均每亩投资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土地出让金归市、县(区)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其中: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返还75%;超过500万元的返还85%;超过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 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政府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无偿提供给投资者使用土地。 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的(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成果、企业、项目、产品的认定,均以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结论为准,下同),土地出让金归市、县(区)部分予以全部返还。 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我方用企业场地作价出资入股的,如企业土地属于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评估地价的20%补缴出让金。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和县(区)政府批准可缓缴。 外来投资者使用的增量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 第三条 积极吸引外来投资者参与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客商,按照城建规划的要求,优先办理有关的企业注册登记、招投标等手续。土地出让金50%返还。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者除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外,再给予以下优惠: 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优惠政策期限结束后,凡列入政府扶持领域的,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支持,其支持额度为:前3年按不低于企业交纳的属市、县(区)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企业所得税计算,下同)的50%,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60%;后4年不低于缴纳的属市、县(区)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的25%,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 财政扶持外来投资企业的资金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并于次年一季度结束前拨付到位。 第五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收入归市及市以下财政和部门的,建设期和投产后三年内全部免缴,缴省部分且有幅度的按低限收取。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供水、供电、供暖、供热、就医和子女入托、上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样待遇。 第七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办公方式研究审批。来市直的外来投资项目先由市招商局受理登记,组织有关部门联审,到"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审批手续。到县区投资的招商项目,投资者至县区招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其他事宜,本着"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研究办理
上一页:邹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下一页: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