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及公益性项目(包括全部投资为外来投资的法人企业和外来投资占50%以上股权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外来投资项目)。 第二条 用地政策 (一) 外来投资项目所需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办理有关征地手续。 (二) 土地使用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三)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高科技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且每亩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公益建设项目,经研究,可无偿提供用地。 (四) 一般项目,每亩土地价格在4.3万元以下(适用范围:工业性项目)。具体价格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用地时间、用地规模等协商决定。 (五) 投资方提出租赁土地的,每亩土地租赁按不超过1000元协商决定(适用范围:工业性项目、农业性项目)。 第三条 奖励政策 投资工业性项目的,按企业上缴对财政贡献大小,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扶持资金,用于技改项目或扩大再生产。 第四条 金融政策 (一) 外来投资项目,企业利润可自由汇出、汇入。 (二) 外来投资项目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求优先向银行推荐。在同等条件下,外来投资项目享受融资优先权。 第五条 规费征收 在办理规划建设的外来投资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县办理各种证照收取工本费和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办外来投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除环保排污、水资源费、工本费,以及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费。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项目的收费项目,均按低限征收。 第六条 证件办理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 第七条 供电、供汽政策 落户于县工业园区的外来投资项目的电力供应,按低于山东电网工业用电8%的价格,由供电部门以10千伏的线路负责供应,电价免收其他费用;县工业园区内的供汽按优惠价格供应。 第八条 其他政策 外来投资项目在供水、交通、通讯、招聘人才、用工等方面,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在落户、就医、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县企业及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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