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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7-9-30 上午 10:36:26      

 

    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七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进行表彰。

    第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

    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和奖章的质地、式样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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