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6-12-21 下午 02:35:04
制定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监督、检查各地保障金发放情况,开展咨询服务,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办理时限:从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当日起,5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投诉、举报人做出答复,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办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令) 责任科室:救灾救济科 责任人:景远见 联系电话:0543—4328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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