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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7-9-14 上午 09:03:48      

 


    (十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十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履行以下程序:
    (一)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或乡镇申请。
    远离城镇的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和居委会出具。
    因动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管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人必须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四)为方便群众申请,各地应当视工作需要,在街道(乡镇)或居委会设立低保办事窗口,开展日常低保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审批城市低保待遇遵循以下程序:
    (一)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审核。
    (二)街道(乡镇)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居委会或企业工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委托居委会或企业工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或企业工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由居委会或企业工会代发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重新核实确认。
    (五)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六)低保对象在同一县(市、区)内迁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办理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在不同县(市、区)之间迁移的,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迁移手续,低保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三条  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街道或乡镇负责审核,必要时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到申请人家中和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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