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开办事场所、政务公开栏和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金发放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设立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二OO四年四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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