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2001]第128号 征收标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 二、污水处理费 依据:邹政办发[2005]25号 征收标准:(1)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单位用水0.70元/立方米;(2)工业用水0.80元/立方米;(3)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0.90元/立方米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依据:鲁价涉发[1995]12号 征收标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缴纳补偿费1至2元;水土流失防治费(1)按应治理的破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1至5元;(2)按堆弃的砂、石、土或尾矿、废渣体积每立方米2至6元。 四、水资源费 依据:鲁价费发[2002]152号 征收标准:(1)从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自备水源0.30元/立方米;公共供水0.25元/立方米;劣质水0.05元/立方米。(2)从地下取水的自备水源0.60元/立方米;公共供水0.55元/立方米;矿泉水或地热水1.50元/立方米;微咸水0.35元/立方米;超采区1.20元/立方米;疏干排水0.15元/立方米。 五、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依据:鲁价费发[1998]34号、鲁财综字[2004]5号 收费标准: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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