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取水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3)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2、取水许可申请书包括的事项 (1)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3)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 (4)审请理由; (5)水源及取水地点; (6)取水方式; (7)节水措施; (8)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9)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3、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或者补正的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4、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在开始取水前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并在每年的一月份报送上一年的用水总结。 5、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的,应当在距期满九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取水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6、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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