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勘测设计工作。 2、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镇办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4、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以后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报告表进行填写。 5、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未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为方案已被确认。 7、《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8、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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