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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发布单位: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6-11-7 上午 10:38:49      

 


  (一)不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二)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对法定收费项目不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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