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6-11-7 上午 10:38:49
(一)不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二)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对法定收费项目不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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