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6-11-7 上午 10:39:48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时,必须使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取水许可证及取水许可申请书。 发放取水许可证,只准收取工本费。 第三十五条 在黄河取水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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