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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
 

       发布单位: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6-11-7 上午 10:52:16      

 


  3、加快水利市场化运作步伐。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水利资产盘活变现,走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路子。鼓励民营资本、外资、金融资本和大中型工商企业等投资水利产业。扩大股份制水利建设项目的范围,并逐步向规范化的现代股份制水利公司过渡。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应尽快对内对外开放,大力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搞活发展机制。积极探索和建立水利资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新机制。
  4、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农田水利建设要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资投劳新机制、新办法,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民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以工代赈等形式,发展农村水利事业。
  三、强化水资源管理,搞好水资源保护
  1、依法建立权威高效、集中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对城乡地表水、地下水和江河客水等各类水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和调度。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实现洪水资源化、污水资源化和海水资源化利用。城市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等,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未通过论证的,不得批准取水,不予安排用水计划。
  2、优化水资源配置和供水时序。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工业、农业、生态等用水需要的原则,科学确定各类用水的规模和时序,实行计划用水、优水优用。城市和沿海、王矿等重点地区要建立地下水超采预警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3、加强水资源保护,遏制水环境恶化。加快水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地方性法规、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切实加强水质监控,抓好治理技术及配套措施的落实。推行小流域控制,加快开展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步伐。严格控制入河入湖排污标准和排污总量,坚决杜绝边开源、边浪费、边污染的现象。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回用管网和中水调蓄设施的建设步伐,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在城市绿化、工业用水等方面广泛实施中水回用。地下水作为战略储备资源应控制开采。不准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新建高耗水项目,已建项目应坚决采取有效节水措施,超出水资源承载能力的,要实行关停并转。
  四、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
  1、把节约用水作为一项战略性措施来抓。认真落实《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管理工作力度,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各级政府都要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节约用水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王作,尽快形成统一协调、健全完备的节水监督管理体系。
  2、加大农业节水力度,逐步实现农业用水的零增长或负增长。各地要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从当地条件出发,搞好农业节水的分类指导。发展蔬菜、果品等高值农作物的地区,要以生产基地和产业园区为重点,大力发展微、滴灌等现代灌溉技术。各地特别是沿黄地区要加快灌渠节水改造,全面启动测水量水工程,5年内基本实现按方收费到乡镇,并努力创造条件,使计量收费工作向村户延伸。加快实施渠道防渗及管道输水灌溉,大力发展耐早、高效作物,在易旱地区大力推广农业旱作技术,做到既节水又增效。
  3、制定实施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严格实行定额管理。把万元产值耗水量列入工业经济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奖惩评估体系。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组织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培育节水型企业和工业废水“零排放”企业。到“十五”末,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耗水量下降到80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45%,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0%以上。
  4、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器具的开发、生产与推广使用。鼓励企业研发节水设备,改造和淘汰浪费水的器具和设备。管网漏损率必须控制在12%以内。城镇新建大中型建筑物的中水回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同时使用。已有建筑物,特别是各类公共设施,凡具备条件的,要结合供水管网更新改造,逐步敷设中水回用设施。鼓励贫‘水地区搞好集雨设施建设。通过结构调整、强化管理和节水技术改造等措施,使我省城乡节水达到全国领先水平。省政府将对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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