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感冒灵颗粒用法与用量标准执行问题的请示》(陕食药监字〔2006〕8号)收悉。 经核查,部颁标准第八册收载的“感冒灵冲剂(颗粒)”质量标准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非处方药品使用说明书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71号)中感冒灵颗粒(冲剂)说明书的用法与用量内容有误,感冒灵冲剂(颗粒)正确的用法与用量应为:“开水冲服,一次10克,一日3次。”。涉及该品种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的变更申请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执行。 特此函复。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一页:关于暂停使用和审批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的通知 下一页:关于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暂停销售美国生产的进口润明水凝全护理液的情况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