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四)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五)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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