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生育服务 > 生育政策法规 > 正文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计生局                    发布日期:2006-11-7 上午 11:01:02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上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下一页: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Copyright 1997-2008 Zouping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邹平县人民政府 鲁ICP备05004623号
制作维护:邹平县政府网站
电话:0543-4261290 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