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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多少违法音像制品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7-9-15 上午 10:04:36      

 

    第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中明确规定:“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将依法由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 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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