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政策法规:1、《外贸法》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14号)
办理程序: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
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五)《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
岗位负责人:刘文洁
联系电话:210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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