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6-10-30 上午 10:55:41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兴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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