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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6-11-19 上午 08:48:48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贯彻执行,制定有关实施办法细则。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复垦的规划、计划;参与城镇总体规划及乡(镇)、村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主管全县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以及出让手续的办理和方案的落实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五)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
  (六)负责全县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租赁、作价出资和收购储备管理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审批管理;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备案工作及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辖区内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
  (八)依法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审核;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以及对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确认评估结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及使用。
  (九)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活动;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十)负责全县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管理;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和保护测量标志;管理地图市场;协助上级机关组织管理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项目测绘。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土地、地勘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432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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