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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单位:药检局                    发布日期:2006-12-21 上午 08:44:45      

 

1、具有相对独立的营业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县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乡(镇)村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确无药品储存必要的,可以不设仓库。
2、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并有一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3、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县城以上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1名,药师1名,未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者,另需配备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1名。
县以下乡(镇)村药店,应当配备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1名。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
5、实施药品分类管理。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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