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许可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加大源头治本、政策治本、措施治本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源头治理。积极推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工伤保险三项经济政策。发改、工商、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安监等部门要严把生产经营单位市场准入安全关,严格控制新上高危企业和高危项目。新上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否则,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管理制度。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鲁安监发[2006]110号文件的规定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经县以上安监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验收手续。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通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真正从源头上严格把住安全准入关,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安监、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做好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储存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管工作。今后,全县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项目的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等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新建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项规划,改、扩建项目的选址也要加快向规划区域内转移,否则,一律不予安全审查批准。不在规划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储存项目要结合改、扩建,在3-5年内逐步迁入规划区域。 县安监、发改、经贸、外经贸、工商等部门应当将新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安监部门要及时将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意见抄送同级发改、经贸、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发改、经贸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意见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年检的重要依据。凡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立项、施工和投入生产。发改、经贸、外经贸、工商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县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新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工作程序,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在建和已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整改;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手续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补办安全评价备案和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等手续。 (五)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县安委会及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事故多发行业、部位的安全专项整治。要继续开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安装与城镇燃气、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道路与水上交通、消防与公众聚集场所、中小学与幼儿园、工商贸企业、锅容管特、气象灾害预防、森林防火、城乡用电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治理、严监控活动。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狠抓落实,重点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的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的安全“双基”工作,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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