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中心 > 两办文件 > 正文
 
邹政办字 关于在全县开展消防平安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邹政办字〔2007〕15号                    发布日期:2007-5-8 上午 10:47:24      

 


6、灭火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县政府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完善预案,适时开展演练。
7、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健全。落实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消防文职人员不少于10人;每个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消防监督室,并设立专(兼)职消防监督员。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对“九小场所”及农村、社区的监督管理底数清、情况明,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到位,辅导人员密集场所、“九小场所”开展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消防安全“两个能力”到位,对责任区单位消防监督检查率、火灾隐患整改率100%。
8、全县85%镇(办)、95%城市社区及80%村庄和单位达到创建标准。
(二)“消防平安”镇(办)
镇(办)政府是本辖区消防平安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通过消防平安创建,辖区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并达到下列工作标准:
1、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健全完善。镇(办)政府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消防工作部署、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健全落实。
2、镇(办)消防规划建设同步发展。完成城镇总体规划的镇(办)要同步完成消防规划并推动落实,镇政府驻地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到应建数60%以上。
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健全。人口超过5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和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按照有关规定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做到有营房、有常规消防车辆、有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其他镇(办)组建政府自办、政企联办或依托公安派出所保安队伍的专、兼职消防队,做到有消防车辆器材、有车库、有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员。
4、派出所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警务工作室内容,并建立治安、消防联防的工作机制。
5、所有社区和90%的村庄及85%的单位达到创建标准。
(三)“消防平安”村庄
认真落实《山东省农村消防建设标准》,按照“六个一”的要求,达到每个村至少有一支义务消防队伍、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处消防水源、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块消防宣传阵地及制定一份《村民防火公约》,积极推行“治安双保”机制,动员村民参加家庭财产保险,从保险费中出资组建治安巡逻队伍,形成保险、保安共保安全的农村治安、火灾防控机制。不发生火灾事故。
(四)“消防平安”城市社区
认真落实《山东省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按照“五个一”的要求,达到每个城市社区至少有一处宣传阵地、有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有一支义务(志愿)消防队、有一套灭火设备器材、有一份《居民防火公约》,30%以上家庭配有灭火器,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消防平安”单位
社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人员密集场所、“九小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分别达到《山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山东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山东省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建设标准》要求。在商场、宾馆、医院病房楼、寄宿制学校宿舍及公共娱乐场所推行推闩式疏散门。人员密集场所做到消防设施齐全有效、疏散通道畅通、疏散指示标志醒目、员工接受消防培训到位,消防安全“两个能力”落实,并达到“三会”(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的要求。单位不发生火灾事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创建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邹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县消防平安创建工作达标验收标准及全县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镇(办)要成立由分管政府领导挂帅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具体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量化细化建设标准,并通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广泛发动部署,精心组织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各镇(办)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消防平安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上一页:邹政办字 关于调整邹平县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的通知
下一页:邹政办字 关于调整邹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Copyright 1997-2008 Zouping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邹平县人民政府 鲁ICP备05004623号
制作维护:邹平县政府网站
电话:0543-4261290 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