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是对林业植物实施检疫检验、办理检疫许可的检疫执法单位,要确保调入和调出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不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含木质包装材料),要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检疫要求、检疫、复检等规定进行调运。凡不按照规定进行调运的,县林业局要组织执法力量依法进行处理,杜绝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肆意传播。 4.2.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检疫、除害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林业局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试验室、林木种苗及木材除害设施、物资储备仓库、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为依法开展检疫等工作提供服务。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各镇(办)应该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对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报告,以确保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5.2.技术保障。县林业局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建设,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县林业局要及时鉴定引发灾(疫)情的有害生物种类、分析其发生趋势、研究制订控制扑灭措施,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其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对应急处置救灾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开展技术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 5.3.资金保障。发生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争取应急救治所需资金,确保防治工作正常进行。 5.4.物资保障。县林业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储备仓库,购置和储备药剂、药械等物资。 5.5.通讯保障。县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方案启动时县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5.6.宣传保障。县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要定期对育苗户、林业植物经营户、林产品加工户、绿化公司等所有可能携带传播林业有害生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有害生物预防知识的宣传、培训,使他们做到:①合法进行经营活动;②及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把有害生物消灭在萌芽之中。 5.7.奖励和责任。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及时上报发生情况、不能及时发现灾(疫)情、造成严重后果或组织领导不力、不履行应急处置责任、造成灾情扩散的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邹平县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指挥部
附件: 邹平县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 挥:刘 锋 县长助理 副指挥:周茂才 县林业局局长 王克铭 县农业局局长 成 员:董献勇 县林业局副局长 孙海涛 县水利局副局长 赵方杰 县财政局副局长 滕聿峰 县交通局副局长 惠华恩 县公路局副局长 曹国祥 县邮政局副局长 曹慎清 县工商局副局长 由明枚 县公安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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