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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责令关闭小炼油等土小企业的通知
 

       发布单位:邹政字〔2006〕15号                    发布日期:2006-11-9 上午 10:24:03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企业:
 经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近一段时间以来,已被依法取缔的小炼油、小炼铁等土小企业和国家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淘汰生产工艺,又死灰复燃,还有的单位和个人又私自上马,污染物随意排放,给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四十七条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五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小炼铁等土小企业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关闭,限2006年3月30日前拆除设备,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执行,一切后果自负。

邹平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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