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确定县与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业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邹平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财政 管理体制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10日印
关于确定县与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县与经济开发区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其培植财源、加强收支管理、依法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与社会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县与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机构。设立开发区财政分局,负责开发区财政财务的全面管理,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 二、开发区的收入。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所属企业缴纳的属于县级财力的地方财政收入(扣除支持企业发展的支出),比2002年新增部分,县、开发区、开发区所属村庄按40%:42%:18%比例分成。村庄分成用于:①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金;②农村合作医疗;③村级公益事业支出。该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双代管”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办制定具体的管理使用办法。 三、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收益属于开发区收入,收支两条线,县财政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领导签批。主要用于偿还开发区债务和开发区建设。 四、开发区债务。截止2005年底由于开发区占地、迁占、建设所形成的债务(银行贷款、借财政款),全部一次性划归开发区。2008年开始归还县财政债务。 五、收入征管机关按照本体制规定征收、报表,县财政局每月根据收入征管机关提报的数据计算开发区收入。县财政按月与开发区结算。 六、有关县与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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