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中心 > 政府文件 > 正文
 
邹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邹政发〔2006〕5号                    发布日期:2006-11-9 上午 10:33:43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鲁政发[2005]94号和滨政发[2005]87号文件的要求,我县确定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做好这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
此次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党和政府了解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农村社会经济信息,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搞好第二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查清我县农业的实际情况,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邹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会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面广,普查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将第二次农业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镇办要于2006年1月底前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做好本镇办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镇办、村农业普查机构要于2006年1月底前组建完成。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及时解决。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普查经费、物资保障方面给予保证;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镇办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镇办、村干部中选调工作人员和调查员。要根据农业普查总体安排,及时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四、普查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开展农业普查的通知规定,此次农业普查经费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各级财政要把农业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农业普查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需要广大基层干部及农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凡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各级农业普查机构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各项资料,由各级普查机构负责管理,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机密,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
附件:邹平县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邹平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统计    农业普查    通知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上一页:邹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邹平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下一页:邹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2006年财政支出计划的通知

 
 
 
   
 
Copyright 1997-2008 Zouping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邹平县人民政府 鲁ICP备05004623号
制作维护:邹平县政府网站
电话:0543-4261290 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