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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邹平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邹政发〔2006〕8号                    发布日期:2006-11-9 上午 10:36:16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邹平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邹平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项目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15日印  

邹平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和《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预算外城建专项资金; 
(四)由财政提供担保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借贷资金; 
(五)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基本建设投资和国债转贷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项目前期的管理 
(一)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发展和改革局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完善各项前期工作之后,方可下达投资计划。财政局应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前期论证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二)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财政局会同建设单位,对各建设项目进行科学的分析预测和细化投资预算。分析、细化的预算投资如大于当年计划总投资,财政局与发展改革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会商后,在当年总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对当年计划项目进行调整或压缩,以保证当年开工项目的建设资金能够足额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额或增减投资项目的,须报发改局、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
(三) 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建设单位招标公告前,将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送财政局审核和备案,并按照财政局提出的审核意见及时修改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标底应由财政局审查同意,或由财政局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招标的工程项目制定上限控制价。 
(四) 建设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中标预算、施工合同、征地拆迁合同及拆迁房屋、构筑物平面位置图等相关资料。财政局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资料的基础上,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用款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含备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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