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出现隐蔽工程或增加(减少)建设内容,需要对工程合同造价进行调整,建设单位要到现场做好记录,并附有监理及甲、乙双方的签证,同时建设单位应在10日内把有关情况送财政局审核,以便财政局据实调整工程概算。凡涉及单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超过合同总造价5%或金额超过10万元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邀请财政局到现场进行审核。未经财政局审核批准,调整金额在工程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四条 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 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财政局审核后,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及工程进 度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按规定向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二)在工程建设期间,财政局根据需要,随时随地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接受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扣压和挪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拨款将视项目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按比例及工程进度拨付。凡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财政局可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四)对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基建专户。专门核算工程项目的支出,并接受财政局的监管。 (五)严格控制非建设性支出。建设单位的管理费及前期费用要单独编制“支出预算”报财政局审查核准。 第五条 项目竣工决算及资金管理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 算、签证资料等)报送财政局,由财政局组织工程决算及工程财务决算的审查。 (二)竣工项目待工程决算及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并经审计机关审计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后,结算资金予以结清。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的资金结余应全部上交财政局。 第六条 拨款程序 项目确定后,先由项目承建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局审核,县分管领导审查,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拨款。 第七条 监督与处罚 (一)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建设局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执行和建设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县审计局要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和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县监察局要按建设廉政工程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3、经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4、违反工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三)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 3、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4、违反有关审批监督管理其他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造成事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邹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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