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邹平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邹平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 责任制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31日印
邹平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中央、省、市驻邹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条 行政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监督有力,有错必纠。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县政府法制、编办、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推行。 县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指导、监督、协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实,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确认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依法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 (三)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争议; (四)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核、审查; (五)指导和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六)依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七)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实行垂直领导的下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工作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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