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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执法制度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本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将本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逐项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落实到行政执法人员。并在每年度与县政府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若有修订或废止,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适时作出调整,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法制学习宣传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 行政机关要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经常性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要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领取国务院各部委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领取证件后30日内将申领情况报县政府备案。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邹平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报送制发计划,并按计划的时间送审。 各镇(办)及县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制定机关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修正或者废止;也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直接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变更或撤销规范性文件,应当制作变更或者撤销决定书。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满一年后,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该部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包括配套措施的制定、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各镇(办)及县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镇(办)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统计报表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一)罚款金额个人在1万元以上,单位在10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报备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理决定。 政府法制机构在对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材料。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显示公正时,应及时向原决定机关提出执法监督建议书。原决定机关在接到执法监督建议书后,应当对该处理决定重新复核,并在15日内回复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依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错案责任及时调查、追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的追究责任的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县行政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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