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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每年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对县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上一年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评定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政绩和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中央、省、市驻邹单位在接受其本系统上级机关领导、监督、评议考核的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县人民政府监督和评议考核。 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县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评议考核。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简化程序,注重实效。具体考核办法及细则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考核机关对其进行考核之前,应当就本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情况书面报考核机关。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考核机关组织的考核工作应当予以配合,认真听取意见,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对被考核机关进行考核后,应当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及时反馈被考核机关。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 对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成绩突出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不作为等违法问题拒不改正的; (二)对严重违法行为不作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三)对考核工作或者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较差的行政机关,一年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从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或者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在考核、监督检查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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