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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邹平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邹政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2006-11-9 上午 10:43:53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邹平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邹平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 责任制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31日印  
邹平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对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邹平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具有法定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和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
中央、省、市驻邹单位在接受其本系统上级机关考核的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县人民政府评议考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工作以相关资料和责任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基准,评价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实效性。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量化管理,基本分为100分。各年度考核具体评分标准,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结合具体情况和特点另行制定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分随机抽查、自查自评和评议考核三个步骤。
县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行政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情况不打分,作为评议考核的参考依据。
各级行政机关于每年12月份,根据《邹平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组织进行自查自评,并写出本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书面总结,于当年年底前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县政府法制机构于次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同级行政机关及各镇(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评议考核意见。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及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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