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履行法定职责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考核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四)通过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对被考核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时应视情节给予加分: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或调研成果被上级机关推广,或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的; (二)在年度行政执法中被上级机关评为先进执法单位的; (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复议或查处重大案件,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定为优秀,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定为合格,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评定为基本合格,不满6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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