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邹平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邹平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 执法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31日印
邹平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及执法过错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各镇(办)及县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对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二)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县政府在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五)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有错必究,责任自负, 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三)依法监督,责罚相当,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保护正当行政执法行为; (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政府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承办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事项;人事、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负责对错案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立案审核错案,提出对错案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二)负责处理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 (四)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事、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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