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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平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邹政发〔2006〕13号                    发布日期:2006-11-9 上午 10:44:50      

 


第九条 经确认为错案的,按下列规定确认错案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二)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错案,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致使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三)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错案,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发生错案的,应当自错案发现之日起10日内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发生错案的,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县人民政府发生错案的,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不按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追究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错案报送备案之日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复核人员签字,报本机关负责人核准。
第十六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审查终结之日起15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承担错案责任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事、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的追究责任的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县行政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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