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06]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 (一)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各镇(办)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履行职责,落实目标责任。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目标,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决策、积极参与、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努力做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努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努力做好各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建设统一、规范、完善、开放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素质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失业人数控制在3.5%以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加大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确保全县就业局势稳定。 (三)突出抓好组织协调工作。县政府决定将县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县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委、国资委、经贸委、外经贸局、监察局、建设局、人事局、民政局、统计局、物价局、教育局、广电局、农业局、公安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邹平县支行和总工会、妇联、团县委、今日邹平编辑部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县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和推动就业工作开展。 二、完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含出“中心”后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2.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4.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 周岁、女性年满 40 周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5.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扶持政策。其中“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最晚不超过2007年年底。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以上人员中自2003年以来,已经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3年期满的,不再享受新的优惠政策。凡已落实相关政策而未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登记的,责任部门应予补登。2005年10月底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按规定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及享受政府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出中心的人员不在享受扶持政策范围。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型、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标准核定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各项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县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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