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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平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邹政发〔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11-9 上午 10:48:56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邹平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邹平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责任追究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2日印  


邹平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严肃追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和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负责人,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时,职责界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施有效救援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发证条件或程序,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证书(执照)或认证证书的;
(三)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和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七条 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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