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滨州市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保证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滨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要求各镇(办)、各企业在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批复立项手续时,必须出具经节能评估审核部门审核或核准的节能评估报告,县发改局、经贸局、外经贸局等部门方可受理。 附:滨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暂行办法
邹平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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